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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科技成果奖评选暨遴选推荐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通知
2017年03月28日   科技处

学校各二级院(部):

接省教育厅教科技〔2017〕213号通知,为表彰高校科研人员对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做出的积极贡献,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和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河南省教育系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精神,省教育厅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度科技成果奖评选工作,同时进行2017年度河南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遴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类别及范围

2017年度省教育厅科技成果奖,具体分为科技进步奖(含科技著作类)和优秀科技论文奖两个类别。奖励设壹等奖和贰等奖两个级别。主要奖励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产学研用结合与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含软科学)研究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的科技成果,以及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理论水平较高的科技著作和科技论文。

成果形式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科技著作(不含科技教材)、软科学研究报告和科技论文等。

二、申报项目要求

1.申报成果整体技术成熟可靠,必须推广应用满2年以上(即2015年1月1日以前已开始应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科技著作是指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出版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3.科技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期刊发表的文章,发表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4.涉及有审批要求的项目,必须完成审批手续,提交相应的批准证明材料(如: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压力容器、基因工程和技术产品、标准等批准证明),且获得批准时间必须满2年以上(即2015年1月1日前已获得审批)。

5.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河南省高校,有多个单位共同合作研究产生的成果,由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申报。如遇第一完成人调动等特殊情况,可由第二完成人所在单位申报,但必须提供第一完成人及其所在单位签署的书面意见。其他完成人和完成单位不得直接申报。

6.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必须是教育系统在编教师和科研人员,不包括从校外聘请的兼职教师、研究人员及出国逾期未归人员。

7.科技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数量和排序应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第三方评价证明文件一致,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多项鉴定成果整合申报的成果,项目完成人以实际贡献大小排序。科技著作的主编及其他编辑人员,应以原著排序为准。单项授奖主要完成单位数限额为10个以内,单项授奖主要完成人人数限额为15人以内。

8.多卷本著作最后一卷的出版日期应符合规定期限,并以整套著作申报。丛书可以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9.多人合作撰写的科技论文集,不能作为科技著作类成果整体申报,可以由其中独立成篇的论文第一作者申请科技论文奖。公开发表于一种刊物的同一标题的系列科技论文(3篇以上),发表时间满两年以上并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广泛引用或应用,可作为一项成果整体申报。

10.省教育厅科技成果奖不受理涉密项目,推荐材料不得填写任何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11.省教育厅对同一完成人申请科技成果奖项目数量不作要求,但拟申请参评省科学技术奖者,必须遵守省科技厅规定,即项目主要完成人禁止重复申报,同一完成人2017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参加河南省科技进步奖评审。2015、2016年获河南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不能作为第一完成人推荐2017年度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省奖候选项目具体要求,以省科技厅通知为准。

12.继续申报河南省科技进步奖的成果须具有科技成果登记号。

三、申报项目的专业分类

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规定和教育系统实际,省教育厅科技成果奖主要包括以下40个学科专业(学科代码)分类:

农学(210)、林学(220)、畜牧、兽医科学(230)、水产学(240)、农业机械学(41650)、矿山机械工程(44060)、冶金机械及自动化(45050)、机械工程(460)、动力与电气工程(470)、食品机械(55040)、土木工程机械与设备(56050)、水力机械(57030)、信息科学与系统科学(120)、计量学(41055)、测绘科学技术(420)、电子与通信技术(510)、计算机科学技术(520)、教育技术学(88041)、凝聚态物理学(14050)、化学(150)、生物化学(18017)、材料科学(430)、化学工程(530)、纺织科学技术(540)、食品科学技术(550)、地球科学(170)、矿山工程技术(440)、冶金工程技术(450)、能源科学技术(480)、土木建筑工程(560)、水利工程(570)、交通运输工程(580)、环境科学技术(610)、安全科学技术(620)、生物学(180)、基础医学(310)、临床医学(320)、预防医学与卫生学(330)、中医学与中药学(360)、软科学类项目成果(630)。

四、申报方式、材料与要求

2017年度省教育厅科技成果奖申报工作依托“河南省高校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不需报送纸质材料。

1.申报时间:2017年3月28日—4月9日。

2.申报地址:河南省高校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省厅科研—成果报奖,网址:http://cas.rcloud.dfnhcl.com/login?code=10471&service=http%3A%2F%2Fhactcm.rcloud.dfnhcl.com%2Fbusiness%2Flogin.do帐户和密码均为第一申报人姓名拼音的全拼。

3.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在线填写《河南省教育厅科技成果奖申请书》(2017年度)和《河南省教育厅科技成果奖申请书》(科技论文类 2017年度),并打印生成纸质材料。

4.申请科技论文类项目,须扫描论文所发表期刊封面、目录和文章全文以及其他引用、评价等证明材料。

5.申请书中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申请单位签章签名后,申请人扫描签名签章所在页,连同扫描后的相关证明材料附件统一转换成一个pdf格式文件,通过云平台上传。作为附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前,须加页标明材料目录。

6.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员须在4月10日前完成本单位项目网上审核工作。网上申报流程和有关注意事项请查看申报系统“填报说明”栏目相关内容。

7.学校科技管理部门需对本单位申请项目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书中签署真实性声明。发现申请材料造假并经核实者,将取消申报资格。

8.拟申报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须符合省科技厅要求(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且为第一完成人),每单位限报1项,无符合条件者不用申报。申请单位应于4月10日前将《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省科技厅网站下载)纸质版和电子版1份报送教育厅科技处。

五、评选及表彰方式

1.省教育厅将依托河南省高校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组织专家开展2016年度科技成果奖网上评选。评审专家拟从云平台科技人员库中遴选组成,请各高校尽快完善本单位科技人员信息,并积极组织推荐校外(河南高校以外)专家入库。

2.省教育厅通过云平台对拟授奖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收社会监督,对评审结果的异议和处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3.经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教育厅下发授奖决定、颁发获奖证书,并按照省科技厅下达的推荐指标,从本年度获奖项目中择优遴选部分项目参加河南省科学技术奖评选。推荐项目名单以省教育厅文件为准。

4.拟通过省教育厅推荐申请本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包括已经获得省教育厅科技成果奖及其他单位授予的成果奖励项目),均须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通过云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在申报截止前,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应将此类已获奖项目名单在汇总表中特别标注,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省教育厅科技处。

5.对于获得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资格的项目,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须严格按照省科技厅要求认真准备书面和电子材料,按时报送。无故放弃指标或形式审查淘汰率过高的学校,省教育厅将适当缩减或取消项目所在单位下一年度省科技奖推荐名额或资格。

联系电话:学校科技处61770156;65680029 联系人:刘斌

本通知附件及有关电子表格,可在河南省高校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下载,网址:http://www.rcloud.dfnhcl.com。

联系电话:0371-69691667 电子邮箱:kjc@haedu.gov.cn

云平台技术支持电话:400-800-1636 0371-55007476

特别关注:1、以往获得过教育厅一等奖或中医局一等奖的老师,可以不参加2017年度省教育厅科技成果奖的评选,在是否参与教育厅评奖一栏填否,是否参与省科技进步奖的评先也要进行选择,但所有准备申报2017年度省科技进步奖的老师,都要按要求照此系统经过专家推荐后才有可能有申报指标,推荐附件至少应按照省科技进步奖相应等级的入门条件来进行准备。2、按省教育厅要求,《河南省教育厅科技成果奖推荐项目应用证明》、《河南省教育厅科技成果奖科技著作类项目应用证明》均须严格采用2017年度格式,严禁使用成果鉴定或其他场合的证明材料。准备申报省科技进步奖的老师,可以在开具省教育厅科技成果应用证明的同时,按照省科技进步奖证明的格式一并开具证明。3、没有经过鉴定的项目,如有结项证书、查新报告、应用证明、专家推荐意见、发表文章及引用证明等也可申报教育厅科技成果奖,但要进一步申报省科技进步奖必须相关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获得成果登记号,如何进行成果登记见学校中文网2017年3月7号通知。4、如帐户和密码不对或进不去的请及时与宰炎冰老师联系,联系电话:65680206.5.时间紧急,望各团队、课题组抽出专人负责申报。

科技处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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